張世傑先生 (興田)

張世傑先生 (興田)
接納便不期望悔改?
刊登日期: 2013-07-07
教會應怎樣牧養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呢?有些教會提倡應該要完全地,毫無保留地,只用愛來接受他們的取向,也接受他們的行為,受者也無需要為所作的行為悔改。故此他們倡議「彩虹約章——共建同志友善教會」。面對這份「彩虹約章」,信徒應怎樣回應呢?我最近看過蕭壽華牧師在宣道會北角堂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至十四日的週刊中刊登了以下的文章。經宣道會北角堂的准許後,現把全文轉載如下:

接納便不期望悔改?
近期在香港基督教內部,流傳着一份題為「彩虹約章——共建同志友善教會」文件,呼籲基督徒聯署。當然,待人「友善」是聖經對我們基督徒的要求與勉勵;然而,這份呼籲文件究竟怎樣理解對同性戀者的「友善」表現?文內強調與異性戀不同的各種性傾向人士為「性小眾」,因此是「被壓迫和(受)排斥」的「小群」,基督徒應該與他們「連結」起來。而按文件的定義,這些「性小眾」朋友包括「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包括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

文件內提出他們的信念:「上主接納的,教會怎可拒絕?按上主的形象被造的人,怎可被視為俗物和不潔?」誠然,神愛世人,凡求告祂名的人,都可以得救,但神在舊約、新約聖經中清楚呼籲人要悔改,回轉歸向神,轉離惡行,才可以進入與神和好的團契關係之內。若說上主「無條件」的接納所有人,等如人不用悔改,那麼主耶穌便不用釘十架,為罪人贖罪,也不用差遣祂歷代的教會去傳叫人悔改的福音!不錯,世上所有人都是按神的形象造的,但人在犯罪以後,若未經「神所潔淨」,仍是在敗壞之中,是扭曲了的神的形象!文件呼籲眾教會要接納同性戀者領受洗禮、參與聖餐、參與事奉等;一位資深的牧師接受記者訪問,在報章發表言論說:「如果一位同性戀者說想要洗禮……你要他改過了再回來,你也是歧視他!」教會不同意為未悔改的人施洗,就是歧視?聖經豈不是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嗎?(徒二38)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來到主前,主確實是說:「誰沒有罪的便可先拿石頭打她。」但當眾人離開以後,主豈不是以愛勸告她:「從此不要再犯罪了!」主沒有迴避指明淫亂是罪,也在赦免之餘吩咐罪人不要繼續在罪中。「我們不是上帝,不要拿上帝的權力去審判他們」,報章的文章如此說。

我們當然不是上帝,但若我們以神為神,便當遵行祂的吩咐——祂吩咐我們要引領罪人回轉,不單是聖經明言的同性性行為的罪,也是陷在各類私慾、貪婪、詭詐罪中的人。我們若要去判斷,也只是按着神在聖經中的真理去判斷,目的是要人認清自己的罪,可以領受生命平安。主與娼妓稅吏同席,我們也不會拒絕與任何人交往,但主在愛中沒有放下真理,仍呼籲他們悔改回轉,我們也是一樣。

(本文轉載自宣道會北角堂2013年4月13/14日崇拜週刊,蒙宣道會北角堂允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