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志下

歷代志下

22) 神同在的利未审判官
24/5/2017


作者:高铭谦(「尔道自建」授权使用,经同工修订)

经文:歷代志下十九 4-11

作者分享:
耶户预言有耶和华的忿怒临到约沙法(代下十九2),因此,约沙法打算在各地方设立审判官,具体地实践律法、诫命、律例、典章(代下十九10,亦即是摩西律法)在地方的法庭中,活出律法的公平公义,期望可藉此免去耶和华的忿怒(代下十九10)。学者们认为歷代志作者採用了出十八13-27节;申一9-19节;十六18-20节;十七8-20节的法庭审理传统,把审判的权力赋予利未人,带出约沙法王的审判改革是根据摩西律法的传统而履行,这样传统的运用反映歷代志作者十分重视摩西律法。

在约沙法对利未人的吩咐中(代下十九6-7, 9-10),我们发现利未人应如何实践摩西律法的审判。

第一,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6节),这说明判断是为上帝(for God)及与上帝同在(with God),经文刻意对比「为人」及「为耶和华」,目的要实践主的审判而不是人治的判断。

第二,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7节),这说明审判官一定要公义,不会受贿,这样的公义也不是因为人治,而是来自敬畏主的心态,而事实上,敬畏耶和华出现了两次(7, 9节),说明这是成为公义的审判官最基本的心态。

第三,公义的审判的目的是免得他们得罪耶和华,以致他的忿怒临到你们和你们的弟兄(10节),这是一个神学性的目的,根据律法的审判不是为了实践公义,也不是为了帮助受害的人,而是为了免去耶和华的忿怒。

能够为耶和华而判决,能够不受贿赂而秉行公义,能够免去耶和华的忿怒,不是因为利未人个人的敬虔,而是因为主的同在(6, 11节)。主的同在是审判官敬畏神(7, 9节)及壮胆办事(11节)的理由,也是公义实践的动力。

思想:
审判官要有好的判断,最大的敌人便是看人的情面,只有人治不能法治,主因是惧怕人过于惧怕神,求主叫我们多多惧怕神,经歷神的同在,好让我们面对人时可以活出公平公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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